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,只限一次住院。恶性肿瘤、器官移植、尿毒症和所有需长期转外治疗或复诊的特殊慢性病,由转入医院提供后续治疗方案的患者,转诊申请有效期为1年,不限就诊次数。其它病种再次转外就医均需重新备案。
(承办单位:市医保局待遇科,咨询电话:0553-388796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