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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        阅读次数: 来源: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:2021-02-01 11:35 [字体:    ]

      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

        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

        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         

        各市医保局,省医保中心、省异地中心(信息中心)、省药采中心,省属各医疗机构:

        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)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)(以下简称“两定管理办法”)已经公布,并于202121日起施行。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    一、高度重视,精心准备

        “两定管理办法”是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促进两定机构规范化、法治化管理的具体举措,体现了从县级统筹到市级统筹,从各地分散管理、碎片化管理到全国统一规范管理,从宽松粗放管理到严格精细管理的转变。要充分认识制定“两定管理办法”的重要意义,认真抓好宣传动员、培训宣贯、跟进配套等实施前的准备工作。

        二、全面培训,精准理解

        要切实抓好医保行政部门、经办机构、两定机构三个层次的培训宣传工作,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制定全员培训计划、宣贯方案,培训对象覆盖医药服务管理、规财信息、基金监管、经办服务等医保工作者,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,确保全面准确理解新政策、新规定。要通过文字上墙、网络推送等方式,广泛宣传“两定管理办法”,提高政策的知晓率。

        三、完善配套,精细落实

        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,在国家及省医保局相关配套政策未出台前,继续执行不违反新“两定管理办法”的现行规定,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。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,主要负责人主管医保工作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职医保管理机构,床位较少的医疗机构可成立兼职医保管理机构,仅承担门诊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“两定管理办法”过程中,遇到有关问题和情况的,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 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2).pdf

         

    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

        2021129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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